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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实施办法

总 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8〕25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 号)和《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2017〕44 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8〕38 号)及《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8〕27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减轻科研人员负担、释放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条 精简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除有专门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外,进一步简化项目申报流程,精简申报要求。精简项目执行期间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前,一般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 3 年以下项目,不作过程检查。

第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方案决策权。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情况,可以在不改变研究或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或调整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

第三条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程序。采取“一站式验收服务”模式,合并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结题评价和绩效评价更加注重实际科研效果和成果质量,突出代表作和创新能力,不简单比对成果数量和论文篇数。对于已达到项目预设指标的,不再需要提供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推荐意见。

第四条 鼓励大胆创新、宽容失败原则,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科研项目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绩效指标未完成的,如科研团队确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可对其予以免责。

第二章 科研经费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主要含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对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有专门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二)校内预算安排的科研配套经费、校内资助科研项目经费或财政专项支持的科研平台项目经费,应按照相应的管理文件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简化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第七条 全面落实上级部门赋予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科研项目申报时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如需调整,可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由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自主进行预算调整。除有专门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外,科研经费预算调剂权原则上全部放开,不设比例限制和额度控制,统筹使用,同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预算调剂自主权。

第八条 落实间接经费核定比例,对于有专门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没有专门规定或约定的,间接经费核定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3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60%。横向课题间接经费按项目总经费的 5%≤比例≤50%,由课题组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第九条 学校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中用于校内成本分摊等合理支出,可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单位基本账户。

第十条 减少科研经费报销过程中的各类证明材料和行政签字,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

(一)使用科研经费举办学术会议,提交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批的《天津师范大学会议申请预算表》,交财务处备案即可。

(二)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项目研究相关的图书资料,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用途说明并本人签字即可据实报销,不再履行二级单位及学校审批手续。

(三)学校及二级单位对科研经费中大额资金支出不再进行签字审批。外拨科研经费仍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四)科研人员差旅费报销时,不再提供请假证明,但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请假备案手续需按组织、人事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各类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问题。合理区分科研业务活动与公务活动,进一步支持科研活动规范、高效开展。

(一)各项开支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原因(如:公务卡额度不足、不具备刷卡条件、无公务卡人员开支等)需据实提供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签字,即可据实报销。

(二)科研活动中涉及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各类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写明科研行为过程及无法取得票据的原因并签字,即可据实报销。

(三)相关科研人员在差旅过程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参照《天津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人员标准上浮一级执行;因国内差旅以及出国(境)发生的飞机票可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采购。

(四)使用科研经费举办学术会议,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可在《天津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相应标准上适当提高,会议住宿、就餐地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确定。

(五)使用科研经费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事实自行确定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科研人员广泛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进修培训。对于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及合作研究等科研活动, 不限制出国(境)批次,出访时间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除有专门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外,项目结余经费可以在项目结题 2 年内按照原有预算继续使用。超过 2 年的,转入为项目负责人专门设立的“科技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四条 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

(一)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

(二)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一)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对经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本着据实原则报销使用。杜绝各类预付储值业务。

(二)科研人员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或家庭承担的费用支出,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

(三)二级单位及学校对拨付到外协单位的科研经费仍需承担相关监管职责。除涉密项目外,外协安排需事前由学校有关部门在校内公示。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 科研绩效奖励

第十六条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比例。

(一)各类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中提取的绩效奖励,除5%分配给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外,其余全部用于项目组绩效奖励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发放范围及标准。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扣除专利申请及维护等相关成本后,90%分配给成果完成人用于绩效奖励,其余 10%分配给成果完成人所属二级单位。

(三)横向课题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除项目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外,课题结题后课题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绩效奖励提取比例,最高为 100%。其中 90%用于课题组绩效奖励,10%分配给课题所属二级单位。本条规定适用于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结题的横向课题结余经费的办理。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从间接经费和横向课题结余经费中获得的绩效奖励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成,可以直接用于绩效奖励,也可统筹纳入二级单位办学、办公、科研等报销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等,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学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落实。

第十九条 校外人员以合作、交流或其它方式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或科研项目经费(以经费拨入我校为准),享有和我校在职人员同样的科研绩效奖励。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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